關于第16143852號第5類"本草工坊"注冊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
返回列表 來源:諾嘉 發布日期:2023-04-23 瀏覽:CXSN20220000072955CSJX01
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撤三字[2023]第Y011729號
關于第16143852號第5類"本草工坊"注冊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
濟南四象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朱玉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委托北京華誠天順商標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請撤銷濟南四象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第16143852號第5類“本草工坊”商標在“人用藥”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經審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濟南四象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27日至2022年06月26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
濟南四象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東諾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我局認為,濟南四象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授權證明、產品照片、購銷合同、銷售發票等證據可以證明注冊人及被許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間內在“人用藥”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該注冊商標,與其屬同一種或相類似商品/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駁回朱玉仙的撤銷申請,第16143852號第5類“本草工坊”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撤銷申請人朱玉仙如對我局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主送:北京華誠天順商標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山東諾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注:請盡快通知商標注冊人。若無法通知,抄送方無需退回此函。
本文標簽:諾嘉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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