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1810735號第9類"妙潔"注冊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
返回列表 來源:諾嘉 發布日期:2023-09-25 瀏覽: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撤三字[2023]第Y038595號
關于第21810735號第9類"妙潔"注冊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
關于第21810735號第9類"妙潔"注冊商標
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
脫普日用化學品(中國)有限公司:
馬吉芳:
脫普日用化學品(中國)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 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于2023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請撤 銷馬吉芳第21810735號第9類“妙潔”商標在“防事故用石棉手套”等全部核定使 用商品上的注冊。經審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馬吉芳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 個月內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6月29日至2023年06月28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材料。
馬吉芳委托山東諾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相關 證據材料。經審查我局認為,馬吉芳提供的授權書、產品圖片、手套銷售合同及 發票等證據可以證明注冊人及被許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間內在“防事故用手套” 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該注冊商標,與其屬同一種或相類似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 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駁回脫普日用化學品(中 國)有限公司的撤銷申請,第21810735號第9類“妙潔”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撤銷申請人脫普日用化 學品(中國)有限公司如對我局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馬吉芳:
脫普日用化學品(中國)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 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于2023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請撤 銷馬吉芳第21810735號第9類“妙潔”商標在“防事故用石棉手套”等全部核定使 用商品上的注冊。經審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馬吉芳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 個月內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6月29日至2023年06月28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材料。
馬吉芳委托山東諾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相關 證據材料。經審查我局認為,馬吉芳提供的授權書、產品圖片、手套銷售合同及 發票等證據可以證明注冊人及被許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間內在“防事故用手套” 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該注冊商標,與其屬同一種或相類似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 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駁回脫普日用化學品(中 國)有限公司的撤銷申請,第21810735號第9類“妙潔”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撤銷申請人脫普日用化 學品(中國)有限公司如對我局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本文標簽:諾嘉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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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1810735號“妙潔”商標 撤銷復審決定書
CXFS20230000016974CXFS01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21810735號“妙潔”商標 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1第0000100623號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脫普日用化學品(中國